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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 房屋拆迁要怎么公证?

房屋拆迁要怎么公证?

2020-05-15 14:16:19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2990


      从2019开始,为了促进城市的进一步发展与规划,厦门大多数的城中村开始进入了拆迁模式,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业务也不断增加。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勘验、绘图、拍照或录像、登记造册等保全措施,对即将被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现实状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记录和固定,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分为两种:一种是自愿公证,即当事人自愿办理。另一种是强制公证,即法律法规强制规定当事人必须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以下情形必须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否则是违法拆迁:

1、依法拆迁代管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构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2、依法拆迁产权不明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证据保全。

3、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4、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


      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需要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收集相关资料;属于强制拆迁的,还需审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否已经做了动员拆迁的证明材料,并审查房屋拆迁预案。对于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要特别谨慎,注意自身的人身安全。涉及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公证员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将公证文书交由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标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公证处可以接受拆迁人的提存申请,办理提存。


公证指南:房屋拆迁保全证据公证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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