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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 房屋拆迁保全证据

房屋拆迁保全证据

2024-04-26 00:19:47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6502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勘验、绘图、拍照或录像、登记造册等保全措施,对即将被拆迁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现实状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记录和固定,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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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说明
注意事项
相关问题

房屋拆迁保全证据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公民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要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代理人代为申办的,代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身份证明;

2、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

5、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

 (注: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1、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2、被拆迁房屋需要勘测的,应提醒申请人应当聘请专业技术部门的人员进行勘测并提出书面勘测结论。

3、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的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现场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该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对房屋进行拍照和摄像的,应当全面反映、记录房屋的全貌。房屋结构、门窗、厨房以及附属设施等,要有单独的图片显示。

4、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5、清点财产时,公证员不能脱离现场,要对清点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公证员不应亲自清点财产,应由专人操作,做好清点物品的登记工作,同时要求摄像人员对清点过程及清点物品进行全程摄像。

6、清点结束后,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将清点物品移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接受或不在现场的,由拆迁人代为保管。拆迁人应通知被拆迁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可办理提存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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