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本市原粮食局所属的一酒店已关闭停业,其房屋等资产已转卖个人。酒店在经营时欠有银行贷款,现银行已将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现该公司的驻××办事处拟将有关债权处置通知书送达市粮食局。
请问:保全其送达的公证是否可以受理?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其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第13条规定,办理保全送达文书的公证,应当做好送达的现场记录。现场记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包括送达代理人,下同)的名称;
(二)受送达人的名称;
(三)送达文书的名称;
(四)送达的地点;
(五)送达的方式;
(六)对送达现场情形的客观记录。
公证人员办理保全送达文书公证应当向当事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公证机构仅保全当事人送达文书的行为和过程,不代理当事人送达文书,送达的时间、地点和受送达人发生错误的风险均由当事人承担;
(二)公证机构办理保全送达文书公证,仅证明当事人送达文书行为和过程的真实,不证明被送达文书内容的真实;
(三)公证机构不对送达行为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中止诉讼时效)作任何承诺;
(四)公证机构不对受送达人的身份、权限的真实性作出证明(受送达人接受公证人员核实其身份的除外);
(五)在办理保全邮寄送达、数据电文送达公证中,公证机构仅保全当事人的送达行为,不对受送达人是否收到了送达文书作出证明。
根据以上规定,此类送达公证可以受理。受送达人之主体资格是否适当、住所地是否准确、接洽人是否适格,如此等等,应由送达人自行负责,公证机构无一一予以查证之可能,自亦对之无确认之责,当事人需知之。然而,公证机构仍需对受送达人是否适格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以“过滤”掉那些显然无法律意义的送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