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委托人A是B的儿子,父亲B于2005年X月XX日在台湾死亡。B生前住台湾省,死后在台湾留有遗产。现A全权委托C为其合法代理人,代为就B遗产继承相关事宜依法向台湾有关机关提出诉愿、向各级法院提出诉讼及向失职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现A申请办理上述的委托书公证。请问:委托书这样写可以吗?
解答:司法部《关于办理涉台遗产继承公证若干问题的通知》(司发[1991]085号)第三项、关于委托代办遗产继承问题第二点提到了委托书格式问题,并分别附录委托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及律师的民事委托书和刑事委托书格式,参照上述格式,当事人的委托内容并无不妥,公证处可受理其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