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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涉外 >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

2024-11-13 14:35:02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24327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证当事人(继承人之一)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事实真实、合法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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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说明
注意事项
相关问题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关系人(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死亡证明材料。

3、关系人(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该继承关系所适用的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人范围中的所有亲属关系),如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亲子鉴定报告、收养证、原始户籍底册、人事档案材料等;其中,有死亡的亲属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4、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

①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②由中国境内出境定居的,现已不是中国国籍或持港澳台地区身份证件的,可在申请人出境前原户籍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办理。

2、该公证适用于办理涉外继承、涉港澳台继承所需的亲属关系;

3、关系人应为被继承人,有多名被继承人的(如父母双亡),应分开申办两个亲属关系公证;

4、申请人应为关系人的亲属(继承人)之一,此亲属仅限于本继承关系所适用的继承法所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并应将属于此范围的亲属全部列入;涉港澳台地区的,可以根据其相关继承规定列亲属。

5、去往日本使用的亲属关系公证,如果需要申请人或关系人的详细住址,证明信一般要精确到街道门牌号。

6、申请人已注销户口出境且其原住所地户口簿上无其他资料反映的,还应提供原住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7、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

8、出生在香港、澳门等域外的居民申办与在台亲属关系的公证事项,不予受理,应在出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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