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予以证明。
1、申请人(即死者的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户口薄原件,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申请人与死者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
4、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判决书、判决生效证明);
5、死者身份证明、户籍注销证明等;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
①死者生前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
②死者的死亡事实发生地在本处所在地;
③我国公民在我国境外死亡的,应在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当地公证机构办理。
④申请人与死者有利害关系(如死者的亲属、生前所在单位等)。
2、仅对发生在我国境内的自然人死亡予以证明。
3、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
4、发往台湾地区使用的死亡公证,需注明死者的出生日期和生前住所,请提供相应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