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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声明 > 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声明公证

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声明公证

2024-03-27 19:15:12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20041

声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在民事活动中的单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声明书是指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时所作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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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说明
注意事项
相关问题

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声明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声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身份证件、户口本,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未成年人的身份证件材料原件:身份证件、户口本、出生证明;

3、声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①已婚,提供结婚证;

②离婚后再婚,提供民政局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③丧偶后未再婚,提供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4、如属未婚生子的,还需提供未成年人与父母的亲子鉴定报告;

5、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非其父母的,还需提供法定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6、声明书文本(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7、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声明行为地。

2、必须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声明书公证为法律行为类公证,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不可以再添加副本,如果需要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4、声明内容自声明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但声明人本人有限定生效时间的除外),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相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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