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继承法》第十七条关于口头遗嘱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甲生前与亲朋好友所作的表示能否认定为口头遗嘱无法确定,口头遗嘱是否存在亦具有或然性,公证机构不能根据或然性的“证据”办理相关继承公证。
故公证处无法为乙办理继承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