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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家庭财产分配 > 经公证的共同遗嘱,立遗嘱人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能变更遗嘱内容并公证?

经公证的共同遗嘱,立遗嘱人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能变更遗嘱内容并公证?

2019-02-15 10:12:20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3919
问题

    一对夫妇多年前办理了共同遗嘱公证,把共有的房子(含土地使用权)遗留给二儿子、三儿子。现男方已去世,女方对于遗产安排发生变化,女方想重新订立遗嘱,把属于她的那部分遗产留给大儿子。但有个实际问题,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均在她二儿子手中,女方无法提供这两个证的原件。这种情况我们是否可以办理?


解析


回答能不能办理需要先厘清几个问题:

一、是否可以订立共同遗嘱?

二、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

三、共同遗嘱订立后能不能撤销?

四、办理遗嘱是否必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


1.分析一:目前法无明文规定,公证员可依凭遵守仅有的《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假定该公证遗嘱,已依照《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明确了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则宜遵从条件,即在世的配偶丧失撤回遗嘱的条件。


2.分析二:从提问人的表述看,似乎该公证遗嘱应当是没有设定撤销条件,而仅仅只是夫妻二人共同写明共同财产中分属各自遗产的部分,都留给二儿子、三儿子。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共同遗嘱。这样的遗嘱,并不具有共同性,即使一方去世,在世一方仍然有撤回遗嘱的权利。


3.分析三:《遗嘱公证细则》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遗嘱人身份属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

(三)遗嘱人证明或者保证所处分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

(四)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

(五)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首先,遗嘱公证的要点在于审查遗嘱人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财产的审查可相对不必过于严苛。


    其次,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证的简称,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房产证作为一种证书,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但其证明力的依据是其上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载不相一致,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所以,房产证是享有房屋所有权的凭证,但并不是唯一凭证。


    综合上述分析,在世一方配偶,可以在提供房屋登记簿查询摘抄表,或公证机构自行查询房屋登记簿后,为在世一方配偶办理新的遗嘱公证。但鉴于公证预防纠纷的角色设定,公证员宜告知当事人法律相关规定及后果,尤其是后一份遗嘱效力可能被否认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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