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间的财产继承问题
一直都是大家关注的事情
有一户人家
出现了这样的特殊情况,我们来看一看
父母去世,继承拆迁赔偿款的事情
“风俗”说的不算
蔡家四兄弟正面临着江西省九江市城西港棚户区改造。蔡家爹妈已去世,生前既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同任何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留下的楼房,按照拆迁计算方法,可以拿到近300万元拆迁补偿款。看到别人家因父母去世办理了“继承权公证”,凭着《公证书》签了《拆迁还房协议》,四兄弟也来到了公证处。
在核实蔡家四兄弟家庭状况的过程中,公证员在四兄弟父母墓碑不起眼处,发现还有一个蔡家女儿的名字,而且这个女儿还有一双儿女。公证员严肃地指出:“蔡家小妹也有继承权。”蔡家四兄弟全懵了:“咱这农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哪有女儿继承的说法?而且小妹都已去世了,还能继承啊?”
(案例来源:法制网)
我国《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而所有的继承,都是基于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本案中,小妹有继承权,与蔡家四兄弟一起,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且,本案既发生了转继承,又发生了代位继承。
那么问题来了
什么是转继承?
什么是代位继承?
转继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52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也就是说,发生转继承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之后死亡;
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
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
这样,死亡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才可以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转继承人,就是本该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
蔡家老屋在蔡老爹去世的时候就发生了继承,小妹在其父亲去世后死亡,属于蔡老爹名下的老屋份额已是遗产,实际上也未分割,而且小妹没有放弃继承权。那么,属于小妹继承蔡老爹名下遗产份额的权利,根据转继承的规定,转移给了小妹的合法继承人,也就是小妹的母亲、丈夫及一双儿女。
代位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首先必须满足这两个条件:
子女先于其父母死亡(先于父母死亡的子女,为被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人,仅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及更下的直接晚辈。
小妹先于其母亲死亡,根据代位继承的规定,小妹的一双儿女应继承小妹有权继承的其母亲名下遗产的份额。
继承公证
继承类公证包括法定继承权公证和遗嘱继承公证。法定继承权是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的继承权利。法定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无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遗产: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如何办理
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或点击底部阅读原文在线申办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4、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含派出机构出具);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值得一提的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而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可适用于遗嘱继承。
据《继承法》规定,遗嘱分为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公证遗嘱五种形式,其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