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岳父癌症欲立遗嘱,意识清楚,行动少有不便,岳母健在,老人父母均离世且均有叔姑舅姨等兄弟姐妹,我和妻子是独生子女,且名下无房,妻子孩子户口在岳父母户口上。现岳父母有共同房产两套,其一是使用权,岳父名,其二是产权,岳父名,期房已交付但无产证。现想把所有房产给岳母,想咨询一下几个问题:
1、关于房产遗嘱、赠与和买卖哪个更省。
2、如需立书面遗嘱,选哪种方式的遗嘱最有效省钱,如何操作。
3、如需公证遗嘱,如何操作,费用如何。谢谢!
答:遗嘱是所有遗产继承中执行效力最高的。遗嘱、赠与公证费用都差不多,立遗嘱不要钱,要钱的是做遗嘱公证和执行遗嘱的遗产继承过户需要花钱,其中遗嘱公证的费用为150-200元。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具体到你说的这种情况,需要提供你父母的结婚证,如果因年岁大,结婚证遗失的,通行的做法允许提供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证明上一般要求盖有该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印章并贴有立遗嘱人夫妻的近期免冠两寸照片)。
3、财产证明
(涉及房产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及发票收据等,涉及存款的应提供存折、存单或盖有银行印鉴的存款证明书等),目前办理涉及房产的遗嘱,仅仅签署了购房合同,而房产证正在办理中的,公证处不予受理。
4、立遗嘱人的身心健康证明
(此证明各地公证处要求有所不同,一般要求70岁以上老人提供三级甲等医院或具有精神疾病诊断资质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证明,从而证明立遗嘱人神志清楚、语言表达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遗嘱执行人到场并带身份证
(目前,有一些公证处要求立遗嘱人办理公证遗嘱时,由一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与立遗嘱人无亲属关系、与遗产无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做遗嘱执行人,以便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代为填表、公证后代为领取公证书、代为保管遗嘱、立遗嘱人死后代为宣读遗嘱并在适当时候起到调解和作证的作用,但大多数公证处把请遗嘱执行人作为一项可选可不选的要求,并不强制立遗嘱人确定遗嘱执行人)
1、两名公证人员在场,其中一人必须是执业公证员(必须是具有公证员资格的人员,而非助理人员),公证书上会盖该公证员印章。
2、要求立遗嘱人以外的人回避(公证员询问立遗嘱人时要求家属等有利害关系的人回避,办理遗嘱的房间一般也是隔音性能很好,甚至具有录音录像设备的,你问子女们用不用到场,那一定是否定的,如果到场也必然不能进入立遗嘱的办公室,因为遗嘱在立遗嘱人在世时是保密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在立遗嘱人旁边都会影响到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是否自愿)
3、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公证行业风险意识的不断提高,目前北上广等城市的公证处对遗嘱公证一般均已采取录像措施。
4、立遗嘱人办理遗嘱公证一般需要填写公证申请表、阅读告知书、回答公证员询问、提交相关材料并经公证员审核、缴费。公证员一般会就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身体情况、立遗嘱的原因等进行具体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