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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涉外 > 如何办理婚姻状况公证?

如何办理婚姻状况公证?

2019-05-15 10:34:28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4547

      在出国的诸多事项中,证明婚姻状况公证是常见的公证事项之一,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婚姻状况这一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婚姻状况公证的类型,根据当事人存在的婚姻状况的事实,可以分为已婚状况公证和未婚状况公证两类。



一、主要办证依据


1、《关于解释和公证婚姻状况问题的通知》—司法部(83)司公字第257号;

2、《关于为未达法定婚龄的人出具未婚证明书的函》-司法部公证律师司(88)司公字第75号;

3、《关于转发<关于自费留学生婚姻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司法部公证司(90)司公字第20号;

4、《关于为申请加入外籍的当事人办理其已死亡的父母的结婚公证书的复函》-司法部公证司(90)司公字第43号;

5、《关于不能为“事实婚姻”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公证书的复函》-司法部公证司(90)司公字第82号;

6、《关于在港登记结婚的内地居民申办夫妻关系证明的复函》-司法部公证司(90)司公字第122号;

7、《关于办理“同意结婚声明书”公证的复函》-司法部公证司(92)司公函047号;

8、《关于为未婚同居者办理婚姻状况等公证书的复函》-司法部公证司(92)司公函076号;

9、《关于加强涉韩婚姻管理的意见》-民政部、外交部、司法部、公安部、全国妇联外函(1996)61号;

10、《关于公证处可以为在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我国公民办理结婚公证的通知》-司法部公证司(95)司公函019号;

11、复《关于能否为当事人马益标办理结婚公证的请示》的函-司法部公证司(97)司公字第009号;

12、《关于办理未婚(未再婚)保证书公证的通知》-司法部司发通(1998)051号;

13、《关于暂时调整涉外未婚未再婚公证办证方式问题的通知》-司法部办公厅司办通(2004)第7号;

14、《关于能否为大陆人员在台湾离婚未返大陆出具未再婚公证书请示的复函》-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2003)司律公函字013号;

15、《关于修改涉台结婚公证书格式的通知》-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2006)司律公字038号。




二、办理婚姻状况公证所需材料


1、当事人申请办理未婚公证应提供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护照原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

2、当事人申请办理已婚公证,应提供申请人本人与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以及夫妻二人分别持有的结婚证,夫妻双方的二寸合照若干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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