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公证根据当事人存在的婚姻状况的事实,可以分为已婚状况公证和未婚状况公证两类。办理婚姻状况公证时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已婚公证的管辖,由申请人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是婚姻登记所在地的公证处。对于已定居国外的申请人,可以由申请人出境前的婚姻登记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
对于为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婚姻”当事人,申请办理结婚公证,应告知当事人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后凭结婚证出具公证书,结婚时间以登记时间为准。不得凭借其它证明文件办理结婚公证。
凡是《结婚证》或《离婚证》遗失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当事人需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现在统一成新的《结婚证》后,有遗失的一般会在结婚证的备注栏里注明原来的婚姻登记情况。
可为当事人办理同意其在香港有居留权的,已满16周岁未满21周岁的子女在港结婚的声明书的公证,声明人通常情况下是申请结婚人的父亲;父亲去世或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声明人可为母亲。
不予办理结婚公证的情形:
(1)在申请办理公证时还未达到婚龄的;
(2)申请办理“打算结婚声明书”公证的;
(3)申请办理“夫妻关系未破裂”公证的;
(4)已移居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其在国内的配偶未与他人结婚的公证;
(5)申请办理“婚前婚姻状况”公证的;
(6)已在国外再婚的当事人申请办理与在国内“事实婚姻”的“前配偶”的结婚公证的。
办理直接的已婚公证书需加贴照片的标准为申请人夫妻双方的两寸合照或是夫妻双方的单人近照合拼。其中,荷兰不对两张单人照片拼在一起的公证书进行认证。
未婚公证的管辖,由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管辖。
由于婚姻登记条例修改,2003年10月1日之后当事人申请办理未婚、未再婚公证的,不宜再按《关于修改部分民事公证书格式及公证书译文,贴照片等问题的通知》[(93)司公函053号]和《关于发布〈公证书格式〉(试行)的通知》[(92)司公字15号]所规定之第三十四式未婚公证书格式(之一至之四)和第三十八式未再婚公证书格式(之一、之二)出具公证书。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予以公证。办理未婚、未再婚声明书公证时,应注意:(一)须向当事人说明声明书公证与原规定格式的实体性未婚或未再婚公证不同,国外使用机构有可能不予采证;(二)应当要求当事人在声明书中表明“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办理未婚公证,实践中分成四种情况:
(1)对于在2003年10月1日前已经离境,要求证明离境前未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结婚或再婚的,如能提供证明材料,公证处仍可出具未婚公证书或未再婚公证书。
(2)对于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仍出具未婚公证书。申请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公证机构可以适用第二十一式之一“未婚公证书格式”为其出具“未婚公证书”,且公证书不再注明申请人“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公证词表述为:
“兹证明×××至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能提供证明材料并经查证属实的,可办理当事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公证。也就是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
(3)达到法定婚龄的申请人申办未婚公证,通常适用第三十四式“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为申请人出具未婚声明书公证。但是外国公民或是港澳台地区的居民申请办理未婚声明书公证,建议不受理。
(4)申请人或公证书使用地不接受“未婚声明书公证书”,或者要求公证机构在“未婚声明书公证书”之外,另行对达到法定婚龄的申请人的未婚事实作出证明的,公证机构通常适用第三十三式“证书(执照)公证书格式”对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作出间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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