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托乙出售房产,委托期限为:至上述有关事项办理完毕为止,公证机构依法定程序为其出具了委托书公证书。数日后,甲因故要求撤销该委托,但乙不同意并拒绝交出原委托书公证书。
请问:甲方要怎么撤销委托公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死亡;
(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公证实务中,取消委托一般采取声明的形式,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终止委托的声明书公证。需要注意的是:
1、因原委托书而产生的需由委托人承担的法律后果委托人仍要承担,不因声明取消了委托就免于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第三人基于原受托人依代理权限所进行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受法律保护;
2、取消委托后的通知(通知原受托人或与原委托事项相关的第三人)应由原委托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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