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在民事活动中的单方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终止委托声明书是指委托人终止对受托人的授权所作出的声明。
1、声明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本,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②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即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拟终止的委托书原件;
3、声明书文本(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4、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声明行为地。
2、必须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声明书公证为法律行为类公证,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不可以再添加副本,如果需要必须重新申请办理,请您提前确认好所需要的公证书份数。
4、声明内容自声明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但声明人本人有限定生效时间的除外),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相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5、声明人应告知受托人委托终止的情况,并将签署给受托人的委托书原件收回,否则受托人仍可能使用委托书代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