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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家庭财产分配 > 合伙企业合伙人资格继承公证怎么办理?

合伙企业合伙人资格继承公证怎么办理?

2019-06-21 10:12:34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3825


问题

    合伙企业一合伙人死亡,继承人继承该合伙人的合伙资格,公证书上可以写财产份额和合伙人资格吗?


解析


一、合伙企业合伙人死亡后,其遗留之企业财产如何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有详细之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1、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2、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3、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二、根据实际情况,可分为以下二种情形予以办理:

1、 按照原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继承人成为新的合伙人,或者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继承公证确认死者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由谁继承即可;


2、若全体合伙人同意继承人成为新的合伙人,可在公证员的主持下,召集全体合伙人开会,并形成有关新的合伙协议、决议,主要内容为继承人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继承公证在确认死者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由谁继承的基础上,可进一步明确合伙人资格的继承。


三、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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