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对拟登记离婚(或拟通过判决/调解离婚)的男女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的分割及债权债务的处分等事宜达成的相关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办理离婚协议公证,夫妻双方当事人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公证人员要注意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查明是否存在逃避债务、规避子女抚养等法定义务或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存在。
离婚协议公证,只是证明夫妻双方达成了离婚合意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达成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并不是证明婚姻关系的解除,离婚协议需在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之后才生效。
办理离婚协议公证,旨在加强离婚协议的效力,如夫妻一方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反悔,另一方可依据离婚协议公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摘要见本部分尾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
1、申请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涉及子女抚养的,应提交子女的身份证件、出生证明等;
2、与离婚协议有关的财产权利凭证;
3、离婚协议文本;
4、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1、当事人提交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2、当事人身份是否真实,该公证应由当事人亲自申请,不得委托他人;
3、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婚姻法》上的关联关系;
4、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5、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规避法律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6、协议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具有一定的公平性,是否完备、可行;
7、协议上的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真实;
8、注意与离婚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