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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家庭财产分配 > 遗嘱公证告知

遗嘱公证告知

2019-10-17 10:27:49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2758

 

遗嘱公证告知

 

公证处提醒您:

☆本告知载明了您所申办之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请务必仔细阅读或/请公证员向您宣读本告知,不明白或不理解之处,务请向公证员垂询☆

 

一、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二、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即遗赠)。

三、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赠扶养协议效力优先于遗嘱。

四、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本处提出申请。如亲自到本处确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本处指派公证员到遗嘱人的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五、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高于其他形式所立的遗嘱。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嘱人撤销或者变更公证遗嘱的程序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到公证机构申请并履行公证程序。

六、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能产生法律效力:1、遗嘱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意思表示真实,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或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4、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5、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嘱人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财产,遗嘱人不得处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请您或委托您的遗嘱保管人或您信任的人,在适当的时候将上述规定告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八、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九、为确保遗嘱的效力的有效认定,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如夫妻)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建议分别设立遗嘱,若坚持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十、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

十一、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是否在遗嘱中确定您的遗产只归继承人个人所有,不作为其与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由您自行决定。

十二、为确保遗嘱的保密性,本处公证员询问遗嘱人时,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包括遗嘱受益人)一般不得在场。

十三、遗嘱人未提供遗嘱或者遗嘱草稿的,本处公证员可以根据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遗嘱。遗嘱人对公证员代拟的遗嘱,应当进行核对,经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名或盖章、捺指印确认。

十四、本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代为保管公证遗嘱或者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也可根据国际惯例保管密封遗嘱,亦可应当事人的要求代为保管遗产及遗产相关的财产、物品、文件。

十五、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并可以有选择地赋予遗嘱执行人以下权限:1、保管遗嘱,并在遗嘱人死亡之后,公开遗嘱;2、代管遗嘱人的财产;3、在遗嘱人死亡之后,代为操办后事;4、督促遗嘱受益人执行遗嘱中所附条件,当指定受益人不执行时,有权提起诉讼。

十六、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十七、特别提醒:若遗嘱人有若干法定继承人,而遗嘱受益人只是其中一人或数人,为了避免其他继承人对遗嘱人的意愿进行干涉,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纠纷和家人之间产生矛盾,遗嘱人应尽可能对遗嘱内容予以保密。

十八、请您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如实陈述您的配偶、子女、父母的基本情况,如实告知本处您以前有否立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并如实提供办理公证所需的证明材料。

 

【本人已详细阅读/(或由公证员向本人宣读)并完全理解上述公证告知的全部内容】

 

遗嘱人(签署):

日期: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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