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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财产约定协议 > 离婚协议公证告知

离婚协议公证告知

2019-10-25 10:34:04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3040


本公证处提醒您:

☆本告知载明了您所申办之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请务必仔细阅读或/请公证员向您宣读本告知,不明白或不理解之处,务请向公证员垂询☆

 

一、离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对拟登记离婚(或拟通过判决/调解离婚)的男女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的处分等事宜达成之相关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二、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或侵害第三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三、当事人订立离婚协议,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四、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不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未成年子女归谁抚养,另一方仍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探望的权利,并且要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用(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五、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其中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六、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七、对于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①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②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③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④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分割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的等,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请您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处理。

八、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九、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以下几种情况除外: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3、属于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4、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本人已详细阅读/(或由公证员向本人宣读)并完全理解上述公证告知的全部内容】

 

男方(签署):                      女方(签署):

 

日期:二〇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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