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当事人张某向公证处申办(房屋)继承权公证,提供了一份1950年代的契约(系复印件),他说没有契约原件。县房管部门已与公证处联系并于2007年出具了一份公函(无文号),公函主要内容为:张某经租房屋和自留房屋各多少平方米,原业主已死亡,请公证处先公证张某遗产继承权后再由房屋管理局确权。请问:可以办理继承公证吗?
一、根据《物权法》第十六和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只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才是物权归属的内容和根据。
二、对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既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又未登记在房屋登记簿上的房屋,可依据政府机关的公文等其他有效法律文件来判断权属,且公证词中应注明所依据的法律文件。
三、复印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需要调档核查原件,确认其真实性。
四、承租房屋不能作为继承标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