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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家庭财产分配 > 被继承人在数处有不动产,应去哪个公证处办理公证?

被继承人在数处有不动产,应去哪个公证处办理公证?

2020-02-04 10:25:26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3532


案例

    李某分别在户籍地合山市、柳州市、南宁市有房产,他儿子的户籍地分别在桂林市、北海市。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前段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五条:“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请问:李某死亡后,应该去哪个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赠与合同、受赠书应当在哪个公证处办理?



解析


    上述情况均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继承以不动产所在地为标准,一地一办为妥。不动产专属“管辖”优先。多个申请人的,其他申请人可以委托一个或几个申请人代为办理。有放弃的,在居住地办理放弃声明即可。


    赠与合同、受赠书因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列举的除外条款之列,因此,严格来讲也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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