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分别在户籍地合山市、柳州市、南宁市有房产,他儿子的户籍地分别在桂林市、北海市。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前段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五条:“二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请问:李某死亡后,应该去哪个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赠与合同、受赠书应当在哪个公证处办理?
上述情况均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继承以不动产所在地为标准,一地一办为妥。不动产专属“管辖”优先。多个申请人的,其他申请人可以委托一个或几个申请人代为办理。有放弃的,在居住地办理放弃声明即可。
赠与合同、受赠书因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列举的除外条款之列,因此,严格来讲也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