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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家庭财产分配 > 内地人要如何继承香港遗产,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内地人要如何继承香港遗产,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2020-03-09 10:23:59
来源: 石城公证处
浏览量: 5941

 

 

        遗产继承不管是在哪里,都需要一定的程序,特别是办理香港遗产继承,与内地的办理程序迥异。那么,内地人要如何继承香港遗产,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材料呢?


一、 法律适用以及特别规定


1、香港的遗产继承程序,一般称为“遗产承办”程序。根据香港法律规定,如果被继 承人死亡时非香港正式居民,则在申请其遗产承办时,不仅要根据香港法律,而且还必须同 时按照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居籍所在国(居住地)的法律来处理。所以,当被继承人为内地居 民时,办理香港遗产继承不仅要根据香港法律提出有关申请,而且还必须同时依据内地相关 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在香港,类似申请通常是依据香港法律《无争议遗嘱认证规则》第 29 条进行处理。 


2、 “遗产代理人”。 和内地直接确认继承人身份不同,香港法院并不直接确认继承人资格,而采用了“遗产 代理人”制度。遗产承办的过程,也就是依据香港法律,经法院确认,授予符合特定条件的 人“遗产代理人”的资格。香港法院只认定谁是遗产代理人,而不是直接确定谁是遗产的受 益人或者说继承人。


        依据香港法律,遗产代理人可分为 “遗嘱执行人”以及“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 人”,是指有遗嘱且明确有遗嘱执行人情形;“遗产管理人”是指有遗嘱但未明确遗嘱执行 人或者无遗嘱情形。 


        经法院确定的“遗产代理人”,会被颁发一份“授予书”。 


        “授予书”是一项法院命令,针对不同情况有三种不同形式: 

(1)在遗嘱继承中授予遗嘱执行人的称为“遗嘱认证”; 

(2)在没有执行人的遗嘱继承中授予遗产管理人称为“遗产管理书(附有遗嘱)”; 

(3)在无遗嘱继承中授予遗产管理人的称为“遗产管理书”。 


3、 申请人在取得法院“授予书”后,即成为“遗产代理人”。


        遗产代理人并不同于内地继承法所称继承人。根据香港法律规定,遗产的权益直接归属 于遗产代理人,据此遗产代理人有权以遗产“所有人”的身份对遗产行使完整的“所有 权”,但同时,香港法律也要求遗产代理人对遗产行使“所有权”必须严格按照遗嘱内容或 法律的规定,以保证受益人的利益。一旦处理不当,构成对受益人权益的侵害,则须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二、承办机构


        香港遗产承办的主管机构为位于香港“金钟道 38 号高等法院低层三楼”香港高等法院 辖下的“遗产承办处”。申请人应该直接向该机构提出遗产承办申请。需要指出的是,该机构并不负责解释法律,在机构办公场所内明确张贴有“无权解释法律”之类涵义的公告。所以申请人无法从该机构工作人员获得“是否符合遗产代理人条件”类似问题的回答。 


       遗产承办处有印刷精美的“遗产承办手续指引”手册可以免费领取,同时,在香港特别 行政区司法机构官方网站也提供该指引的浏览及免费下载服务。 


三、申请所需提供材料


       由于遗产承办申请文件相当复杂,因此建议通过熟悉香港法律的律师办理有关遗产承办 手续。但是即便是聘请香港本地律师,遗产承办申请仍会有被拒绝的可能性。 


1、申请人首先要提供被继承人的出生证明、死亡证明、婚姻证明、户口簿等基础资 料,在实务中也曾出现过要求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婚姻证明的情形,以上文件一般需要经过 公证。


2、申请书、授权书、誓章、担保书。 


       根据“遗产承办手续指引”,申请人还应该提供申请书、授权书、誓章、担保书。申请 书有多种样式,申请人应该根据自身具体情形加以选择。 


        在实务中,申请人被要求签署上述文件需要律师见证,由此推断亦可以通过公证处公证 的形式加以证明。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根据香港法律规定,若申请人为非香港本地居 民,其在申请遗产承办时,通常需要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以作为其将来履行遗产代理人职务 的担保,保险费一般为遗产价值的 4%-5%。 


3、法律意见书 


        由于处理其遗产承办时,不仅要根据香港法律提出有关申请,而且还必须同时依据内地 法律进行处理,而香港法院并没有“知道”内地法律的义务,因此,申请人还应当聘请一位 内地律师,并要求该律师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用于对有关法律问题加以说明。 


        这里再回过头谈谈我们的继承公证书。如前所述,香港法院只认定谁是遗产代理人,而 不是直接确定谁是遗产的受益人或者继承人。根据公证法规定,我们的继承公证书其实是 “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用于证明何人对遗产具有继承权的证据,直接证明适格继承 人对遗产的权属,并不是说明谁拥有对遗产的管理权,因此我们的公证书是无法被香港法院 采用的,目前也尚无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成功替代“法律意见书”作用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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