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零跑腿公证咨询
    全天候接听 | 一对一贴心服务
    客服热线 400 878 0020
    在线咨询 立刻咨询
    微信咨询
公证指南 > 汽车销售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利息可以公证吗?

汽车销售分期付款合同中约定利息可以公证吗?

2020-03-12 10:19:34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2691


请问:汽车经销商销售汽车,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类似于银行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中约定了利息可以公证吗?


解答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系由《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确定的有名合同,在汽车买卖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二、利息是债权人因贷出货币资金而从债务人处获得的报酬,或者说是债务人为取得货币资金的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利息可以看成是使用资金的价值。


三、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双方而言,买方之所以可以分期付款于卖方,乃是基于卖方之同意,故其分期付款之行为并非迟延履行或其他不当履行之情况;其分期所付之款项,乃是买卖标的物本身之对价,而非买方自卖方处所获取之贷款,对价本身除非不当履行,不产生利息。


四、本案中的汽车经销商的行为显然属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这违反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虽然该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不构成对合同效力的否定,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认同题中所言之约定的拘束力,但该办法作为一个管制规定,公证机构仍然应予遵守。


故不予公证。

有帮助(1
没有帮助?点我咨询
分享到:
您有任何问题,请在这里提问~
最多输入260字
精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