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系由《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确定的有名合同,在汽车买卖等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二、利息是债权人因贷出货币资金而从债务人处获得的报酬,或者说是债务人为取得货币资金的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利息可以看成是使用资金的价值。
三、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双方而言,买方之所以可以分期付款于卖方,乃是基于卖方之同意,故其分期付款之行为并非迟延履行或其他不当履行之情况;其分期所付之款项,乃是买卖标的物本身之对价,而非买方自卖方处所获取之贷款,对价本身除非不当履行,不产生利息。
四、本案中的汽车经销商的行为显然属于从事汽车金融业务,这违反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8]年第1号)的相关规定。虽然该办法只是一个部门规章,不构成对合同效力的否定,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认同题中所言之约定的拘束力,但该办法作为一个管制规定,公证机构仍然应予遵守。
故不予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