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包括法定继承权公证和遗嘱继承公证。法定继承权是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的继承权利。
法定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无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遗嘱继承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继承人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附:2016年7月5日,1991年出台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被废止,不再强制要求办理继承公证,当事人办理继承公证有了三种途径:
(一)协商继承:全部继承人如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即可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二)公证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以到公证机构申请法定继承权公证,凭借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三)诉讼继承: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只能向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或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