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老汉早年做过泥瓦匠,积攒了7万元存款。2006年初老伴去世后,老汉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表示自己去世后3万元由次子继承,其余4万元余款及物品全部由长子继承。2012年5月,王老汉变卦重新写了一份遗嘱,写明死后其存款中的5万元归次子所有,其他2万元存款及物品归长子继承。
今年初,王老汉病逝。在清理遗产过程中,两个儿子各执一份遗嘱,最后为分割遗产闹到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按公证遗嘱内容对王老汉的遗产进行分割。
(案子源自:长安普法)
解析: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多种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据此,本案中王老汉后立的自书遗嘱,并不能撤销、变更公证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