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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家庭财产分配 > [以案说法]遗嘱不得侵害弱者权益

[以案说法]遗嘱不得侵害弱者权益

2020-04-24 10:17:45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1797


案例

    郑某与其丈夫刘某(早年已病逝)育有一女,又于1972年收养一男孩郭某。因丈夫早逝,郑某一人含辛茹苦将一双儿女抚养成人。2014年春节前,郭某在与其子驾车外出时发生车祸,致郭某脑颅骨破裂,医治无效于10日后死亡。在住院治疗期间,郭某立下一份口头遗嘱,将个人全部财产归其子继承。后郑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郭某之子返还郑某遗产2万元、房屋1间。 


解析:我国法律在赋予公民用遗嘱处分自己财产权利的同时,也对这种处分权作了必要的限制。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本案中,郑某多年来一直依靠养子赡养,在郭某死亡后已断绝了生活来源,加之其年事已高,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法院从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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