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证证明的对象必须具有“法律意义”,因此,需首先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或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行为,才具备申办公证的前提条件。
本案“120万尾鱼苗”,其数量、种类及放流前的存活率都非公证机构可以核实,公证机构只能证明有放流鱼苗的行为,其他信息可由在场之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出具书面证明作为公证书的附件,但对附件内容的真实性公证机构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