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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家庭财产分配 > 登记在死者名下的拆迁安置房如何办理继承公证?

登记在死者名下的拆迁安置房如何办理继承公证?

2020-05-20 11:17:01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2714


案例:被继承人于2004年死亡,其配偶健在,死亡时遗有夫妻共有的房产一处(两证齐全)。该房屋于2006年拆迁,回迁房仍是以死者名义于2008年登记发证。请问:该继承公证应如何办理?


解析


一、依《继承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可知,“遗产”的确定时间为“死亡时”;依《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可知,“死亡时”即已发生遗产物权转移。因此,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之时,真正的被拆迁物的所有人也就是被拆迁人应是被继承人之配偶与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二、无论是以被继承人的名义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还是以被继承人为登记所有权人发放的安置房屋的所有权证,都是对物权“主体”认定的错误。前者可以由被继承人之所有继承人“追认”的方式予以补正,后者应通过更正登记程序予以改正。


三、依《物权法》第三十条可知,房屋拆除之时该房屋物权已消灭,再行以被拆迁之房屋为继承标的物无意义,安置房屋与被拆迁之房屋存在不可割裂的替代关系,故应以安置房屋为继承标的物,但在公证词中应对其来源予以表述。


四、安置房屋中常常有超出被拆迁房屋价值的部分,对这一部分的要根据便民、便于登记、节约成本的原则,经商有关部门、经当事人同意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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