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被继承人黄某是武警部队自主择业退役军官,死亡前其工资存折有存款1万元,死亡后部队军转中心一次性将黄某的22个月工资共数万元存入该工资存折。军转中心电话通知家属,其中的12个月工资是黄某的丧葬费,另10个月工资是黄某的一次性退役金。黄某遗有配偶A、女儿B、母亲C,其父亲已先死亡。
请问:黄某的一次性退役金是否是其遗产?如是遗产的属于其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不是遗产该公证如何办理?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由此可见,案例中的“退役金”性质上属于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应作为遗产。如军队、民政对此没有相反意见,可比照遗产的处理,由被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签署分割协议,自主决定其分配和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