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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效力
现实生活中,诸如此类因亲人身故而引发的遗产纠纷闹上法庭的案例比比皆是。如何有效地减少这类纠纷?“提前立好遗嘱”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立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包括律师见证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
辣么!问题来了!
立遗嘱的形式那么多,哪种形式才是最稳妥、最有保障的呢?那必须是——“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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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效力
当数份不同形式的遗嘱发生冲突时,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其他形式的遗嘱,非经公证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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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效力更高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一份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其证据效力是相当高的,该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都高于非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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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易被篡改和伪造
非公证遗嘱容易出现当事人、见证人串通造假,侵犯其他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经过公证的遗嘱,公证机构对遗嘱密卷存档,可有效避免遗嘱被篡改或伪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