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夫妻双方的共同申请,依法证明夫妻之间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分配以及权利义务事宜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
3、与协议有关的财产权利凭证原件,如房产证等;
4、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可由公证处代书);
5、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1、可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2、该公证应由当事人亲自申请,不得委托他人;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该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六)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如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等等。
5、该公证为法律行为类公证,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不可再添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