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证书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规定的义务,债权人向原公证机构要求出具的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凭证。
1、债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债权人委托他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2、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
3、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凭证,债务人是否按债权文书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证据材料,债务人违约证明;债务提前到期的,债权人按照债权文书约定宣告债务提前到期的凭证;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取得的相关抵押权、质权凭证;
4、请求办理执行证书的书面申请书。
(注: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1、申请与受理:
申请执行证书,由原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公证处管辖。
2、审查与出证:
① 是否超过执行申请期限;
② 债权人是否按债权文书的规定履行了义务;
③ 是否按约定向债务人对履行情况进行确认;
④ 执行标的明确、具体。
此项公证因不需经过法院审判程序即可经公证人员依简易、迅速程序做成,对于减轻法院讼累,节约司法审判资源,帮助当事人快速有效解决纠纷,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