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公证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如在国外、港澳台的应提交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
2、如申请人为法人(企业)的,应提交法人的营业执照、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申请人的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4、房产证原件;
5、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法人(企业)委托他人代办的还应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准确证明所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
①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②涉及房产,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处办理。
2、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