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赠与合同中即使写明“赠与人将该房产赠与受赠人后,对该房产保留永久居住权”,该权利也很难实现。依据赠与合同房产所有权转移后,新的房产所有权人如将该房产出售与第三人,无论是签订了买卖合同还是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第三人均难以知道且无义务履行赠与合同设定的条件。该房产所有权转移后,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全部权利均由第三人享有,此时赠与人的“永久居住权”是无法得到保障的。
如房屋所有权人对赠与合同中自己的居住权有特别要求,建议办理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以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所谓永久居住权并不是物权法中所规定的权利,实践中类似于使用权,但使用权依附于所有权。此案中本质上应是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限制产权人所有权中的使用权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