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结合本案来看,2000年继承就已经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权已经由不确定的状态转化为现实可行的状态,即使A没有立即办理继承手续,但是法律规定不表示视为其接受继承;
其次,A既然在2007年成功办理了继承公证手续,说明A不存在丧失、放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
再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2000年A因继承的房产就应该属于A和B的夫妻共有财产;
最后,在公证实际办案中,如果类似A这种继承人都在其配偶B过世之后才来办理继承手续,取得的那部分财产又被视为A的个人财产,那么B的继承人权利可能会受到侵犯。
综上,无论A是否及时办理继承手续,只要继承开始后,A和B处于夫妻存续期间,那么A因继承遗产所得的房产就应该认定为A和B的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