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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家庭财产分配 > 跨越四代人的房产继承,暖心公证助力解难题!

跨越四代人的房产继承,暖心公证助力解难题!

2022-01-20 14:17:53
来源: 厦门鹭江公证处公众号
浏览量: 1002


“感谢党的好政策,让我们有了今天的幸福生活,也十分感谢鹭江公证处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的认真负责,为百姓办实事。”


2021年7月1日上午,在建党百年这个特殊的日子,市民柯女士顺利领取了期盼已久的“大红本”,内心充满感恩。


至此,跨越四代人的房产继承问题得到了解决,也了却了柯女士的一桩心事。


2021年7月14日,市民柯女士和林先生夫妻二人特意前往我处送来了一面刻有“对工作负责任,为人民办实事”的锦旗,以表全家人对我处工作的肯定和无尽的感激。




01


跨越四代人、资料难查明

房产继承遇难题


一套登记于曾祖母名下的房产继承问题,是困扰市民柯女士多年的一大难题。


谈起曾祖母名下的这套房产,柯女士说道:

“这么多年来,这套房子一直困扰着我们全家人,由于年代久远,又涉及了四代人,部分家人资料难查清楚,找了几家公证处咨询,尝试了各种方法,房产继承问题始终没得到解决......”



2020年4月初,柯女士决定听从朋友的建议和推荐再试看看,找到了鹭江公证处公证员赖建文进行咨询。公证员仔细了解柯女士家的情况,发现了这起房产继承案件中的困难点。


案件分析:

柯女士的母亲现在居住的一套房子,房屋产权人为柯女士的曾祖母林甲。


微信图片_20220120141244.jpg


  1. 曾祖母林甲的丈夫早年先于其去世,林甲便未再婚嫁,独自一人抚养唯一的女儿柯乙(即柯女士的祖母)长大成人。因历史原因,该套房产登记为曾祖母林甲的个人财产。

  2. 祖母柯乙与王某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柯丙(即柯女士的父亲),后柯乙与王某离婚未再婚。由于柯乙(1977年过世)先于林甲(1991年过世)死亡,便涉及到代位继承的问题,此时房产应由柯乙的儿子,即柯女士的父亲柯丙代位继承。

  3. 父亲柯丙(2017年过世)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适用法定继承,由其配偶杨某父亲王某、女儿柯女士共同继承。


本案属于法定继承,根据规定,配偶、子女及父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了确保每位合法继承人的权益,所以必须具备所有继承人的证明材料,才能办理房产继承公证。


本案中所涉及的大部分婚姻状况及亲属关系基本都有材料能够予以体现,但对于王某与柯女士祖母柯乙的婚姻状况,由于二人早年离婚后,王某便与家人失去了联系,难以查询确认其下落,导致该房产继承迟迟无法推进。


小知识

法定继承:本案中,由于房屋产权人(即被继承人)林甲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故对被继承人林甲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

代位继承: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02


动脑子、想办法、尽心力

公证助力解难题


在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后,公证员意识到,这起房产继承公证涉及代位继承关系,关键就是要查询并确认柯女士的祖父王某的情况。若王某尚健在,需要找到他本人配合办理,若他已不在人世,仍需要查询到相关的证明材料。


尽管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为保障柯女士的权益,公证员还是接下了“难啃的骨头”,并凭借着多年丰富的办证经验,积极地帮柯女士想办法来解决房产的继承问题,特别是在调查核实年代久远的亲属关系等情况上。


考虑到柯女士的实际情况,为践行公证利民便民的承诺,在受理公证案件后,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组成二人调查核实小组,开展了大量公证调查核实取证工作。


花费了1个多月的时间,调查核实小组前后走访了多家派出所、档案馆、社区居委会及相关工作单位,并利用平时下班及周末时间走街串巷,对相关情况进行了解核实。


回忆起这起案件的办证过程,公证员赖建文说道:

“尽管这个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开展得很艰难,过程很艰辛,投入了较大的人力物力,但为民服务无小事,这个案件对我处来说也许只是众多案件中的一个,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涉及几代人的头等大事,事关家庭幸福和谐,因此哪怕再苦再累也是值得的,这也是我们合作制公证机构始终在坚持和贯彻的‘不计成本、不计得失’的责任担当。”



根据前往相关派出所查询的关于王某的相关信息及开具相关证明材料显示,王某已于1962年失去音信、下落不明,至今已58年。


由于有关王某相关信息的部分文件原件需保存于派出所,公证员建议柯女士通过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固定其摘抄、复印相关信息查询结果文件的过程,以增强所摘抄、复印证明文件的证明力。


之后,柯女士便带着这份保全证据公证书等相关资料,于2020年5月在法院立案,申请宣告王某死亡,经家属寻找、公安部门调查及法院依法公告后,王某仍然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宣告王某死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2021年6月15日,柯女士带着相关证明材料及法院宣告王某死亡的判决来到鹭江公证处,顺利办理了继承公证,并最终在党的百年生日之际,领取了产权证,完成了多年来的心愿。



敢啃“硬的骨头”

不怕复杂、不怕困难

想群众之所想

尽心力寻求解决方案

......

上述故事是我处为民服务的缩影


我处也将继续

本着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

将公证为民的理念

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处服务

为社会大众带来

更加优质的公证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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