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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家庭财产分配 > 继承公证,为何宜早不宜迟?

继承公证,为何宜早不宜迟?

2019-02-20 10:29:13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5551


独生子女≠继承父母全部遗产?

那父母的遗产给谁?


近日,遗产问题的文章,

不断出现在网络讨论热榜中,

引发不少80、90这批独生子女

对遗产继承的“恐慌情绪”。

今天小编普法,就是想告诉大家,

在办理遗产继承相关公证手续时遇到了问题,

我们要如何做?

让我们用实例了解一下吧!



实例一:背负债务时放弃继承儿子豪宅 被法院判决无效

    老王的儿子小王娶了李女士,小王和李女士育有小强,小芳两个孩子。于2011年小王不幸去世,可是名下的三栋别墅却未及时办理遗产继承、过户。在两年中,老王、李女士及其公司向小谢多次借款,数额巨大,逾期未还,被小谢连续起诉。2016年,老王、李女士决定办理遗产继承,将小王名下的三栋别墅进行继承过户,老王决定将自己的继承份额留给孙子、孙女,自己主动放弃继承。


    得知此事的小谢慌了,立马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诉讼,指出老王对原告负有巨额债务,至今未偿还任何款项,他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已影响到其履行此前被法院判决偿还债款的民事判决书的义务,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老王却认为自己放弃三套房产的继承权,是以孩子受益最大为原则,就算自己放弃继承权,也会陆续还款,还款能力依然存在,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意图。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老王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没有执行此前的诉讼判决,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放弃继承权后仍具备足够的履行能力履行此前判决确定的义务,表明履行能力不足,因此老张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试想,如果老王在小王2011年去世之后及时对上述三栋别墅进行继承、析产、确权,则不会发生后面的曲折。




实例二:本是独生子女 却凭空多了两位遗产继承人

    小张是独生女,房子登记在父亲张某名下。2007年张某不幸去世,小张和母亲徐某共同生活。过了几年,小张找到了自己的灵魂伴侣,打算结婚。徐某想将旧房卖了换套新房,但当去卖房时,却被告知因房主已死亡,需要先办理继承过户后才能卖房。于是小张到公证处递交材料,原本一心以为自己是独生女,爷爷奶奶已经去世了,家庭人口简单,继承手续一定不会复杂。但是公证员却告诉小张,办理需要父亲的兄弟姐妹到现场。


    原来,公证员在审查小张提供的材料时发现,小张的奶奶是在2013年去世的,奶奶作为张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其应继承的份额就发生了转继承,转由小张奶奶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小张的爷爷奶奶一共生育了4名子女,除已经死亡的张某外,还有3名子女健在,可以继承奶奶应继承的份额。


    小张的父亲2007年死亡之际,继承就已经开始,如果及时办理继承,则只有小张、母亲徐某、奶奶作为继承人;但由于他们未及时办理继承公证,遗产未分割、过户,而在奶奶去世之后再办理继承,则由于转继承造成了继承人的增多。


——(案例来源于法制网)


从上述实例中,不难发现,办理继承过程中除了需要准备的材料要件比较多以外,最麻烦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时间拖得太久,继承人情况发生变化;

二是继承人中不在一地居住,无法同时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三是涉及继承人较多,不能把遗产全部留给最希望的继承人,比如自己的孩子。



那么,问题来了!


办遗产继承要怎么样才能避免这些尴尬局面的产生呢?


及时办理——在被继承人过世之后,及时办理相关财产的继承手续。

防范未然——办理公证遗嘱。



如何办理继承公证?



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4、亲属关系证明(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含派出机构出具);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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