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有一夫妻共有房产,因为丈夫死亡,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由其妻子和两个未成年子女继承。现这个妻子想把上述房产赠与给死者的妹妹。
请问:能否办理?该如何办理?因为是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而又不能说明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条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依据上述规定,被继承人的妻子作为监护人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赠与给他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故公证处不予受理其赠与行为的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