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被继承人黄某于2008年死亡,遗下一辆小汽车,黄某的妻子及两个未成年子女共同继承了该车辆,并在我处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书。但其妻子在办理车辆过户时,车管所人员称车辆车主不能同时登记为三个人,不能为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要求公证处在该继承权公证书上注明:因被继承人的子女为未成年人,由他们的法定监护人(即被继承人黄某的妻子)代理该车辆的一切事项。请问这样的继承权公证可以办理吗?
一、《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02号令,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
二、上述规定对于“彼此”共有之车辆之登记所有人,允许由“彼”变更登记至“此”,但未明示是否可登记为“彼此”,公安机关在实践中采限缩解释,允许前者而否定后者。
三、为便于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在继承公证书中注明监护事宜或另行出具监护公证书的形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