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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家庭财产分配 > 闲置两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继承

闲置两年以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继承

2020-06-10 11:41:10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3083


问题:A与B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其国有土地使用权,B在受让该土地后的两年多时间里一直未投资建设,也未缴纳相应的土地闲置费。后B去世,其子C申请办理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公证。

请问:此国有土地使用权能否办理继承公证?


解析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条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其土地使用权可以继承。”审查B是否是土地使用权证上的登记人,依据土地证上的登记认定土地使用权人,办理相关继承公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三、二年未开工的事实认定,应属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判断范畴,是否收回土地使用权应由行政机关裁量。在没有明确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裁定前,应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权利人并办理相关继承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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