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即监护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监护关系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
1、申请人(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被监护人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
①出生证明(如无医院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的,应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记录为准);
②父母的结婚证(若被监护人系父母婚前或婚后六个月内出生的,若是非婚生育的,提供合法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报告;收养的,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3被监护人父母的死亡证明或没有监护能力的证明;
4、被监护人系成年人的,除提供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证明;
5、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申请人作为监护人的证明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判决书、判决生效证明),或被监护人父母指定监护人的遗嘱。
6、补充性证明:监护人与关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7、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
①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
②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2、指定监护,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被监护人父母生前通过订立遗嘱指定了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3、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