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未婚)拟将其持有的一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双方对于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遂共同到公证处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对合同进行公证。
甲方拟与他人共同设立一公司,但为了公司经营管理,减少竞争同行对公司信息的了解,拟由乙方代持股权,与乙方达成协议,由甲方出资、以乙方的名义来代持股权,双方对于出资事实、股权的归属及权利义务等达成一致,并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协议书公证。
甲方(未婚)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但甲方人在外地,无法配合乙方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拟委托丙方代办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遂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
甲方拟将其持有的一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双方对于转让款的支付时间存在争议,无法达成一致。乙方认为在甲方配合办理完房产过户手续后,才将房款支付给甲方。但甲方担心股权变更登记给乙方后,乙方不支付转让款。公证员遂给双方提供了提存公证方案,甲、乙双方共同在公证处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将转让款支付至公证处提存,在甲方办理完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甲方可凭工商部门打印的企业基本信息等来证明已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单方至公证处领取已提存的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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