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含担保物的替代物)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买受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出卖人)。
1、出卖人、买受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②法人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即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章;
2、出卖人系自然人的,需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标的房产为夫妻共有财产的,需夫妻共同申办公证):
①已婚,提供结婚证;
②离婚后再婚,提供原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法律文书生效证明;
③丧偶后未再婚,提供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
3、出卖人系法人的,需提供公司有权决策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出具的同意出售的会议决议;
4、房产证原件,若出售房产抵押在银行,应提供房产证复印件(银行盖章确认)及借款、抵押合同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房产证尚未办理的,提供商品房合同、拆迁安置协议等房产权利凭证及交房通知书、房屋质量保证书等房产交付凭证;
5、房屋买卖合同、提存协议(或已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提存的相关事宜),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6、卖方的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银行卡等);
7、出卖人、买受人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还应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8、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1、可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2、该类公证为法律行为类公证,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不可以再添加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