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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指南 >涉外 > 监护公证(委托监护)

监护公证(委托监护)

2024-04-02 02:06:22
来源: 公证云
浏览量: 14324


监护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即监护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与关系人之间监护关系的法律事实的真实性的活动。

 

我要申办
材料说明
注意事项
相关问题

监护公证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2、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

3、被监护人系未成年人的,应提供:

①出生证明(如无医院出生医学证明或独生子女证的,应以公安机关户籍登记记录为准);

②父母的结婚证(若被监护人系父母婚前或婚后六个月内出生的,或是非婚生育的,提供合法鉴定机构的亲子鉴定报告;收养的,提供民政部门收养登记证);

4、被监护人系成年人的,除提供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证明,还需提供:

  ①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②未婚的,提供其出生证明、父母的结婚证;

5、合法有效的委托监护合同(协议);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1、申请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处可以受理其申请:

 ①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处所在地;  

 ②非本地户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证明;

2、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如父母把子女委托给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权照料,配偶把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医院或者福利院全权照料;或者如委托给保姆、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

3、公证书用于美国、韩国、奥地利、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需要同时加做译文与原文相符公证,系统会自动为您添加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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