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①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件、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所持股份对应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股权证明书,若有);
②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即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公章及所持股份对应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股权证明书,若有);
2、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委托涉及处分股权(抵质押或转让给原股东以外的第三人)的,应提供公司内部有权决策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处分(或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会议决议;
4、委托涉及处分股权的,公证员还可能要求提供委托人的婚姻状况,已婚的另需配偶确认。
5、委托书文本(公证处可提供代书);
6、如果您所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所申办公证事项时,请根据公证员的要求补充证明材料。
(注:结合各地政策调整,公证机构要求的材料会有所差别,详情请咨询当地公证机构。)
1、可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
2、必须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委托书公证为法律行为类公证,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不可以再添加副本,如果需要必须重新申请办理。